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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的公告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统计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公告

        2021年第1号

        关于发布《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统计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4日


        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1])、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2])、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和移动源[5]。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3号)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在广大普查对象的全力配合下,经过各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普查人员的辛勤付出,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实现了普查目标,摸清了全市各类污染源数量、分布、基本信息、生产活动水平、污染治理情况和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数据等。现将主要数据[6]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总数14565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923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655个,生活源267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99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1.水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05万吨,氨氮0.96万吨,总氮2.63万吨,总磷0.17万吨,动植物油0.25万吨,石油类79.04吨,挥发酚4.04吨,氰化物1.48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6.19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65万吨,氮氧化物9.88万吨,颗粒物5.36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7]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6.75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全市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9230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区:黄陂区1826个,蔡甸区[8]1416个,江夏区[9]1405个,东西湖区1062个和新洲区1025个。上述5个区合计占全市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2.96%。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行业[10]:金属制品业1282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41个,纺织服装、服饰业884个,通用设备制造业588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58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全市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9.33%。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全市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1131套,设计处理能力433.76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实际处理量3.75亿立方米。

        2017年,全市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11]:化学需氧量3450.56吨,氨氮192.33吨,总氮1058.97吨,总磷38.74吨,石油类79.04吨,挥发酚4.04吨,氰化物1.48吨,重金属6.14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827.6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637.17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21.65吨。上述3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0.47%。

        氨氮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7.12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9.4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9.33吨。上述3个行业氨氮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的70.65%。

        总氮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73.52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71.2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8.79吨。上述3个行业总氮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总氮排放量的65.49%。

        总磷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77吨,农副食品加工业8.22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66吨。上述3个行业总磷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总磷排放量的61.05%。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1.11吨,汽车制造业16.20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46吨。上述3个行业石油类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石油类排放量的81.95%。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1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8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5.68千克。上述3个行业挥发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挥发酚排放量的99.89%。

        氰化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92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3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24吨。上述3个行业氰化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氰化物排放量的99.32%。

        重金属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6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9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28吨。上述3个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重金属排放量的98.70%。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全市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22套,脱硝设施89套,除尘设施2881套。

        2017年,全市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40万吨,氮氧化物3.75万吨,颗粒物3.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3.04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584.4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76.04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299.72吨。上述3个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9.72%。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6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050.21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045.17吨。上述3个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7.19%。

        颗粒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882.45吨,金属制品业2832.50吨。上述3个行业颗粒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9.4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6911.33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6462.81吨,汽车制造业5904.03吨。上述3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3.4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514.61万吨,综合利用量1507.2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42.58万吨),处置量10.2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1.70吨),本年贮存量39.71万吨,倾倒丢弃量59.27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33.49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33.56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1.20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12]

        全市无伴生放射性矿企业。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全市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6个,水产养殖的区6个,畜禽养殖的区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655个。

        2017年,全市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85万吨,氨氮1164.93吨,总氮5422.21吨,总磷933.90吨。

        (二)种植业

        2017年,全市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253.13吨,总氮2429.95吨,总磷283.75吨。

        2017年,全市秸秆产生量149.30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12.29万吨,秸秆利用量97.73万吨。

        2017年,全市地膜年使用总量1436.56吨,多年累积残留量253.41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全市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7万吨,氨氮752.05吨,总氮2526.91吨,总磷633.76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09万吨,氨氮711.00吨,总氮2235.50吨,总磷574.21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全市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9万吨,氨氮159.75吨,总氮465.35吨,总磷16.39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全市生活源普查对象为2673个。其中,行政村1542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685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8个和438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全市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84万吨,氨氮0.83万吨,总氮1.98万吨,总磷686.09吨,动植物油2496.35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06万吨,氨氮0.64万吨,总氮1.64万吨,总磷331.11吨,动植物油1493.94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79万吨,氨氮0.19万吨,总氮0.34万吨,总磷354.97吨,动植物油1002.41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全市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4万吨,氮氧化物0.46万吨,颗粒物2.2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89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全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977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3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9个。

        2017年,全市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92吨,氨氮5.62吨,总氮9.02吨,总磷1.01吨,重金属48.21千克。

        2017年,全市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8.87吨,氮氧化物89.75吨,颗粒物5.35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34个,处理污水9.61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有6个,处理污水2913.53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922个,处理污水1582.08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有15个,处理污水151.86万立方米。

        2017年,全市污水处理厂对水污染物的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3.86万吨,氨氮1.59万吨,总氮1.36万吨,总磷3347.47吨,动植物油1680.55吨。

        2017年,全市污水处理厂的干污泥产生量126134吨,处置量为126127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量409.49万吨,其中:填埋148.10万吨,焚烧223.01万吨,其他方式处理38.3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厂8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为16.31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量8.68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5.42万吨、医疗废物1.61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64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全市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255.89万辆,农用机械柴油总动力133.50万千瓦。

        2017年,全市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65万吨,颗粒物1221.47吨,挥发性有机物1.82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全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30万吨,颗粒物551.38吨,挥发性有机物1.67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全市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5万吨,颗粒物670.09吨,挥发性有机物1534.88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8843.48吨,颗粒物420.90吨,挥发性有机物1045.23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954.20吨,颗粒物192.19吨,挥发性有机物379.31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1732.18吨,颗粒物57.00吨,挥发性有机物110.33吨。

        注释

        1.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2.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 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3.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5.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铁路内燃机、民航飞机、营运船舶污染物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查和核算,未单独核算我市铁路内燃机和营运船舶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6.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7.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8.蔡甸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的3个街道:沌口街道、军山街道、沌阳街道。

        9.江夏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4个街道:佛祖岭街道、豹澥街道、流芳街道、滨湖街道。

        10.工业源分行业普查对象:仅汇总统计工业源普查报表基层表式中第一行业代码的普查对象。

        11.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的量。

        12.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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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

        现公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 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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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吉宁  环境保护部部长

        宁吉喆  国家统计局局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郭卫民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张 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陆桂华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世宏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钱毅平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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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图读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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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国污普办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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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武政〔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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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纪实

        2018年6月20日普查员在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
        2018年6月21日普查员在武汉市汉南鹏博良种猪养殖场现场调查
        2018年6月22日普查员在武汉科林门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
        2018年6月22日普查员在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
        2018年6月25日普查员在武汉市蔡甸区金固力不锈钢经营部现场调查
        2018年7月18日普查员在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工业园欣伊秀服装加工厂现场调查
        2018年9月17日普查员在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采集信息
        2018年9月17日普查员在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公司采集信息
        2018年10月2日普查员在武汉市晶晶养殖有限公司采集信息
        2018年10月9日普查员在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采集信息
        2018年10月24日普查员在武汉三益家禽育种有限公司采集信息
        2018年10月29日普查员在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采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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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9日普查员在武汉金凤源养殖有限公司采集信息
        2018年11月1日普查员在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采集信息
        2018年9月17日普查员指导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9月17日普查员指导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9月17日普查员指导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9月18日普查员指导武汉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9月29日普查员指导李汉方养殖场填报普查表
        2018年9月29日普查员指导孙培荣养殖场填报普查表
        2018年10月9日普查员指导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10月10日普查员指导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10月11日普查员指导武钢新日铁(武汉)镀锡板有限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10月11日普查员指导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10月12日普查员指导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填报普查表
        2018年10月31日普查员指导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填报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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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普查工作总体情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调查。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规定,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普查对象包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普查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整个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和清查、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

        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普办”)。在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污普办组织各区和各相关部门组建普查机构,研究编制方案,积极筹措经费,积极动员部署,制定工作规范,严格落实责任,大力开展培训,广泛动员宣传,密切协调调度,不断强化督导,在做好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的基础上,顺利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录入、产排污核算、数据汇总、数据审核、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顺利通过国家质量核查和省级工作验收。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普查组织

        在收到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后,武汉市迅速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武政〔2017〕29号),成立了以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20个成员单位分别成立了污普专班(工作组),15个政府(管委会)也相继组建了污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开展污普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普查实施

        1.前期准备。按照国污普办下发的《关于印发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7〕3号),市污普办编制了武汉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专项预算,将普查经费落实到位。为提供人员保障,市污普办制定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流程和管理要求,全面开展人员培训和选聘工作。按照污染源普查信息化要求,市污普办完成了市、区两级专网的联通和调试,确保网络畅通有效。2018年5月,武汉市印发了《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53号),明确了普查的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对象和内容、技术路线、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及质量要求,并细化了各成员单位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作职责。

        2.清查建库阶段。2018年4月,市污普办印发了《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清查实施方案》(武污普办〔2018〕1号),对全市清查建库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收到国家和省污普办下发的5.2万家污染源名录后,市污普办迅速将名录与从工商、农业、水务等部门获取的单位数据进行对比筛选,增补了约5.2万家清查对象,最后形成清查底册。

        以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准,市污普办将全市划分为3427个普查小区,落实每个普查小区责任人。市、区污普办组织各部门、街道、社区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清查,逐家核实清查对象信息。经过多轮数据审核和质量核查,并通过国家和省级抽查核查,2018年7月最终确定全市纳入普查范围的污染源1.5万余家。

        3.全面普查阶段。为有力推进全面普查工作,2018年10月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对全面普查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市污普办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会,讲解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完善部门协商沟通机制。各区也将会议开到街道、乡镇,将工作部署到社区、企业。为增强技术力量,市区污普办引入技术力量强、专业水平高的环评公司、咨询机构和检测单位,承担全面普查、质量评估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在完成各项入户准备工作后,全市数据采集工作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开展,两千余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深入普查单位,按照报表制度和技术规范要求,逐户上门采集普查数据。为便于管理,市污普办开发了一套普查数据管理平台,可实时统计数据采集进展。10月20日,全市基本完成了普查纸质表格的数据采集工作,12月12日将数据全部录入至国家专网。2019年6月,完成了产排污核算和数据审核工作。

        按照国污普办《关于开展污染源基本名录比对核实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9〕4号)要求,市污普办组织人员收集经济普查、电力系统、涉危企业、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环保督察、信访举报、农业直联直报系统等相关名单约2.7万家,采取全方位多方法与普查基本名录进行比对,增补了400多家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对象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同时,市、区污普办同步开展质量评估工作,采取企业自审、普查单位校核、第三方评估、汇总审核、抽样复核等方式,全方位、多方法抓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2019年1月和8月,省污普办对武汉市分别开展了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阶段和数据汇总阶段的质量核查工作。2019年8月,通过了国家质量核查组对武汉市开展的质量核查。

        (三)普查培训与宣传动员

        武汉市、区两级污普办通过考试选聘2126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为提高两员业务素质,全市共举办78期培训,培训人次达4169人。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印发了《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明确了各阶段的宣传计划。市污普办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发布多篇普查信息,在微博上直播普查入户调查。在全面普查阶段,市污普办通过在电视台、电台播放公益广告、在长江日报上刊登专栏、在户外媒体平台展播污染源普查宣传短片、在手机短信平台发布信息、印制普查员专用宣传品等方式开展全面、深入的宣传活动,为污普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普查质量管理

        2018年11月,市污普办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数据质量管理方案》,明确了数据采集、审核、录入、汇总及核查评估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普查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和数据质量溯源制度。

        在清查阶段,市污普办组织对各区清查表格和汇总录入数据进行了两次集中审核,并开展多轮核查,督促各区不断提高清查质量。在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阶段,市污普办组织现场质量核查全市1299个污染源,督促各区对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整改。在产排污核算及数据汇总阶段,市污普办组织审核各类污染源773个,完成国家下发审核问题整改5921个。根据国污普办核查反馈的意见,全市普查数据指标差错率达到国家质量控制要求。

        三、普查主要成果

        (一)普查任务完成情况

        武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污普办组织各区和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组建普查机构,研究编制方案,积极筹措经费,积极动员部署,制定工作规范,严格落实责任,大力开展培训,广泛动员宣传,密切协调调度,不断强化督导,在做好前期准备和清查建库工作的基础上,顺利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名录比对和增补、数据录入、产排污核算、数据汇总、数据审核、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档案整理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二)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

        武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2017年末,武汉市普查对象数量14565个,包括:工业源9230个,农业源1655个,生活源267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99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8个。其中,生活源包括行政村1542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685台,储油库8个,加油站438座;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977个,生活垃圾处置厂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9个。

        四、普查工作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机制健全。武汉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了以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20个成员单位分别成立了污普专班(工作组),15个区政府(管委会)也相继成立了污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武汉市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和工作保障作出了具体部署。

        二是加强培训,做好人员和技术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污普办的文件精神,市污普办制定了全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流程和人员管理要求,组织培训78期,参训人数4169人,经过考核选聘2126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市污普办委托技术力量强、专业水平高的第三方单位负责全面入户调查及质量评估工作,增强了全市污普工作的技术服务力量,提高了普查效率和质量。

        三是强化调度督办,确保工作进度。为加强清查阶段污普工作协调调度,市污普办实行月调度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月度调度会;全面普查阶段,市污普办建立日调度、双日汇总上报、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每日公布各区排名情况,督促各区按时推进工作。

        四是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市污普办印发《武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数据质量管理方案》,明确了数据采集、审核、录入、汇总及核查评估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普查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和数据质量溯源制度。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市污普办在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上开设了污染源普查宣传专栏,利用武汉环保微信、微博发布污普信息,在武汉电视台和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楚天交通广播播放公益广告和专题访谈,在长江日报刊登污染源普查专版、专栏,在长江网(城市留言板)开设普查网络专题并对入户调查进行网络直播,在近8000辆出租车顶彩色显示屏上滚动播出普查口号,印制1.5万张宣传手册及2000多套普查员专用宣传品伴随普查员深入到每个普查单位。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宣传活动,及时对外发布污染源普查进展情况,增进社会各界和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和普查工作者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为污普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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