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0-04-14 15:34:56来源:法规处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
市级/区(县)/街道(乡镇)需保留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所涉条文) | 保留理由 | 实施情况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
1 | 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2号)第二十二条 | 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批复→送达 |
2 | 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
3 | 国家、省粮食局下发的监督检查文件或者申请人申请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材料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 | 工作需要 | 市发展改革委 | 国家、省粮食局 | 根据国家、省粮食局要求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经检查核实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流通中的违法行为:检查方案制定→检查实施→审查报告→决定→办结。 |
4 | 《全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书》、《全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 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粮联[2011]39号) | 工作需要 | 市发展改革委 | 项目申报单位 | 在市发改委政务网站上以通知形式告知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到企业实地考察,请专家审核材料,公示入选企业;认定责任:及时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
5 | 对玉器、书画等部分特殊标的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真伪、等级等检测、鉴定报告 | 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鉴证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 未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报告会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 | 市发展改革委 | 专业鉴定机构 | 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 |
6 |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 |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文件要求需保留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报单位 | 申请→受理→审查→创投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登记 |
7 | 工商登记文件(应为最近一期加盖工商档案信息查询章的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报单位 | ||||
9 |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报单位 | ||||
10 | 最近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市发展改革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
11 |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应为最近一期加盖工商档案信息查询章的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4、委托管理协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申报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 | ||||
12 | 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成本分析资料 | 重要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六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第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一、二、六类 | 市发展改革委 | 会计师事务所 | 受理→审核(成本监审、听证等)→批准 |
13 | 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批复及工可报告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
14 | 申请定价的还应提供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证照在办理相关审批时仍然有效,待全市新照更换完毕后,原证照将不再有效)、生产或经营资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质检局 | ||||
15 | 受援地政府提请支援与帮扶事项相关文件 | 对口支援与帮扶规划制定与落实 | 1、鄂三峡办(2015)48号《湖北省对口支援移民工作规划(2014-2020年)》;2、武援武陵办(2016)1号《武汉市对口支援湖北武陵山试验区工作规划(2016-2020年)》;3、武发改合作(2016)157号《武汉市对口帮扶郧西县工作规划(2016-2020年)》;4、武援武陵办(2017)1号《武汉市2017-2020年对口支援神农架林区工作规划》;5、武发改规(2014)1号《武汉市对口支援与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鄂发改援疆(2016)662号《湖北省对口支援新疆博州和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十三五”规划》;7、鄂发改援疆(2019)192号《湖北省“十三五”对口支援新疆博州和兵团第五师双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期调整规划》;8、武发改区域(2010)748号《武汉市对口援建新疆博乐市建设项目程序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受援地对口支援与帮扶规划及组织落实的依据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受援地区 | 1.各受援地区向市人民政府来正式申请函并附援助项目审批文件,市政府转市发改委提意见; 2.市发改委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3.市政府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4.市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后,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各相关区(开发区)发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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