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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7月20日)

        根据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特制定《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内部事务、处在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委领导及分工情况

        2.委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3.规范性文件;

        4.规划计划;

        5.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信息;

        7.经济运行、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电力运行、价格等数据统计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自行复制《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接待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填写提交,同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11日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室是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沿江大道188号;

        邮政编码:430014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2796001027-82796000(传真)

        信息公开回复电子邮箱地址:fgwysq@wuhan.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