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市安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对《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一)上位法修改的要求。近年来,国家陆续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修改,取消了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等相关行政许可。上述许可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因此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我市的《实施办法》予以修订,十分必要。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先行先试,加强适中事后监管,营造优良发展环境。我市从2016年开始,推进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成立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级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市安监局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6〕19号)的要求,于2016年1月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部分下放各区安监局。
二、修改思路和过程
(一)修改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照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一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条件,明确市区审批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修改过程。按照市法制办要求,2017年9月我局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3〕2号)进行修订。我局迅速成立专班,起草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2017年10月30日,局长办公会原则通过了《实施办法》。2018年2月2日--9日,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
三、《实施办法》的修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 “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均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2、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四)《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六)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五)《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6〕35号)
(六)《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
“一、明确市、区安监部门分级行政审批权限”中“(一)行政许可类”: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市级权限
市安监局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市级公司(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2)区级权限
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内除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市级公司(分公司)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四、《实施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实施办法》共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审批部门、市区审批权限、企业基本条件、申报资料、事中事后监管。
(一)审批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6〕35号),结合目前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市级,明确了市级审批部门为市安监局,区级审批部门为各区行政审批局(安监局)。(见第四、十一 、十四、十六、二十一、二十二条)
(二)市区审批权限。根据《市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分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安监管〔2016〕2号),明确了市、区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的分级审批权限。(见第四条)
(三)企业基本条件。按照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将“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见第五条)
(四)申报资料。按照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将“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见第八、十七、十八条)
(五)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见第二十一条)
《实施办法》实施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安监局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市级公司(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各区行政审批局(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内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实施办法》的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企业、全社会对《实施办法》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宣贯讲座、送教上门、书面告知等形式,使企业认识《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了解《实施办法》修改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三是做好专业服务。市区两级实施主体要按照《武汉市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实施方案》(武文〔2017〕26号)要求,规范行政审批流程,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的各项工作。
《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武安监管规〔2013〕2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