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关于强化源头管理,加强高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精神,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送审稿)》(以下称《若干规定》)。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加强高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推进安全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要求严格安全准入。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时明确指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再次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关键是要处理好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关系。这不仅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能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对沿江化工企业准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制订《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提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水平,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十分必要。
三、制订《若干规定》的依据
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发展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起草了《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4、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1、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3、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
1、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2、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
1、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第七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八)《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 2013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危险化学品园区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并应当限期搬入危险化学品园区或转产、关闭。
(九)《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和重大危险源、高风险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
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已建成或者在建的,应当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2、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的,应当限期迁入或者转产、关闭。
危险化学品园区建设前应当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未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中“17.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
(十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中“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6号)
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时,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三)《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
“三、主要任务”中“(四)工业污染防治和产业园区绿色改造行动”:8、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十四)《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19号)
“二、科学制定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中“(二)提高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从2010年5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氧化、氯化、硝化、磺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氨基化、烷基化、光气化、加氢、裂解、聚合、电解等危险化工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投资)以上。
(十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
“三、主要内容”中“(一)关于新建项目”:不得在沿江1公里范围内布局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
(十六)《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2 号)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加油站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十七)《省安监局关于做好湖北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17号)
“三、后续建设项目的要求”: 严格按照《行动》要求,对涉及产业布局重点控制范围的园区和企业,坚持“从严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分类分情况处理,沿江1公里以内禁止新布局,沿江1公里以外从严控制,适度发展,具体为:
(1)沿江1公里内的项目。不再审批新建化工项目,已批复未开工的项目停止建设。在建项目经原批复单位再论证合格后,按审批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继续建设。严格限制改扩建项目,对其中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改进现有工艺流程,确保本质安全且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目标要求的,按程序批复后实施。
(2)超过1公里的项目。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在园区内(其中化工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内),按程序批复后准予实施。已按34号文暂停建设的已批复未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经原批复单位再论证评估,提出准予建设、整改后准予建设、停止建设的明确意见。
四、《若干规定》主要内容
《若干规范》共二十三条。
第一部分:确定了《若干规定》的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见第(一)—(二)条〕
第二部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该满足相关规划。〔见第(三)—(四)条〕
第三部分:明确了我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限、控的相关规定。〔见第(五)—(八)条〕
第四部分:明确了我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相关标准。〔见第(九)条〕
第五部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内外部安全距离、总体布局、场所、设施、建筑物的规定和要求。〔见第(十)—(十三)条〕
第六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评价、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资质条件。〔见第(十四)条〕
第七部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控制系统、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有关要求。〔见第(十五)—(十八)条〕
第八部分:明确了市区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审查或建设的有关规定。〔见第(十九)—(二十一)条〕
第九部分:确定了《若干规定》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机关〔见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若干规定》实施主体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市、区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不得批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六、《若干规定》的落实
一是加大对《若干规定》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宣贯讲座、专题培训、书面告知等形式,使企业认识《若干规定》制定的必要性,了解《若干规定》制订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三是做好专业服务。市区两级实施主体要按照《武汉市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实施方案》(武文〔2017〕26号)要求,规范行政审批流程,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中的各项工作。四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若干规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审查相关工作,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的执行和落实到位。
七、《若干规定》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