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市安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自 2017年3月6日起施行)文件精神,对《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陆续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修改,取消了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等相关行政许可。上述许可是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因此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我市的《实施办法》予以修订,十分必要。
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使《实施办法》符合上位法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规定要求;二是根据上位法要求,进一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许可条件、申报资料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修改思路和过程
(一)修改思路。对照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一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条件,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修改过程。按照市法制办要求,2017年9月我局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3〕3号)进行修订。我局迅速成立专班,起草了《实施办法(送审稿)》。2017年10月30日,局长办公会原则通过了《实施办法》。2018年2月2日--9日,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
三、《实施办法》的修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 “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自 2017年3月6日起施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2、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四、《实施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实施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企业的申报资料。
按照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将“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见第五、十三、十四条)
《实施办法》实施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安监局负责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
《实施办法》的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企业、全社会对《实施办法》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宣贯讲座、送教上门、书面告知等形式,使企业认识《实施办法》修改的必要性,了解《实施办法》修改后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三是做好专业服务。市安监局要按照《武汉市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实施方案》(武文〔2017〕26号)要求,规范行政审批流程,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中的各项工作。
《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武安监管规〔2013〕3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