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武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了全市安监系统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管理机制,将为我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市是国家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安全生产领域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既是我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对全社会实施信用管理的重要方面。
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等中央和上级文件相继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提出明确和具体要求。同时,我市今年也将迎接国家对我市创建信用示范城市进行中期评估。其中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是评估的内容之一。
因此,制定和实施该《办法》,不仅是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精神,全面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我市在安全生产领域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规范和强化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保障。
二、《办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办法》制定中,主要是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党中央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具有上位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的有力支撑。
三、《办法》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12条,主要是明确对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规范了安监部门应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机制。特别明确了纳入联合惩戒的对象和纳入“黑名单”的对象; 明确了联合惩戒信息的采集、告知、审核、报送工作程序和联合惩戒信息的公布程序;强化了联合惩戒信息的实施工作。
四、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哪些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
《办法》规定: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是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是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是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是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是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九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十是符合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我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五、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是多久?
《办法》规定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安监局提出移出申请,经区(功能区)安监局审核验收,报市安监局。被惩戒信息由市安监局直接采集的,被惩戒对象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处室严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