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监管规〔2018〕2号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安监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和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两次修改),严格我市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企业的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修订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 使用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企业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救援组织、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救援人员,以及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六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七条 市安监局收到使用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企业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市安监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市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发放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加盖本机关印章。
现场核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市安监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邀请所在地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参加;审批发放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抄送市级环保、公安部门和相关区安监局。
第十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受理延期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期的决定,同时抄送属地区安监局;不予延期的,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延期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市、区安监局要按以下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一)市安监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辖区内纳入安全使用许可和未纳入安全使用许可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及市区安监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见附件一);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见附件二);
(三)本办法所称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武安监管规〔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附件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2013年版)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详细说明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无机酸制造 |
|
无机碱制造 |
主要指纯碱的生产活动。 | ||
无机盐制造 |
|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
肥料制造 |
氮肥制造 |
指矿物氮肥及用化学方法制成含有作物营养元素氮的化肥的生产活动。 | |
磷肥制造 |
指以磷矿石为主要原料,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制成含有作物营养元素磷的化肥的生产活动。 | ||
农药制造 |
化学农药制造 |
指化学农药原药,以及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活动。 |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涂料制造 |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的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 | |
染料制造 |
指有机合成、植物性或动物性色料,以及有机颜料的生产活动。 | ||
合成材料制造 |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也称初级塑料或原状塑料的生产活动,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 | |
合成橡胶制造 |
指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及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 |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 |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 |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化学试剂和助剂 制造 |
指各种化学试剂、催化剂及专用助剂的生产活动。 | |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指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产品的生产活动。 | ||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
指以林产品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加工方法生产产品的活动。 | ||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
指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处理所专用的化学药剂及材料的制造。 |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香精、香料制造 |
指具有香气和香味,用于调配香精的物质——香料的生产,以及以多种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为主要原料,并与其他辅料一起按合理的配方和工艺调配制得的具有一定香型的复杂混合物,主要用于各类加香产品中的香精的生产活动。 | |
医药 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指供进一步加工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生产活动。 |
化学纤维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化纤浆粕制造 |
指纺织生产用粘胶纤维的基本原料生产活动。 |
合成纤维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
|
锦纶纤维制造 |
也称聚酰胺纤维制造,指由尼龙66盐和聚己内酰胺为主要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 |
涤纶纤维制造 |
也称聚酯纤维制造,指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简称聚酯)为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 ||
腈纶纤维制造 |
也称聚丙烯腈纤维制造,指以丙烯腈为主要原料(含丙烯腈85%以上)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 ||
维纶纤维制造 |
也称聚乙烯醇纤维制造,指以聚乙烯醇为主要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 ||
丙纶纤维制造 |
也称聚丙烯纤维制造,指以聚丙烯为主要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 ||
氨纶纤维制造 |
也称聚氨酯纤维制造,指以聚氨基甲酸酯为主要原料生产合成纤维的活动。 |
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小类”栏列出的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1)规定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从中选取25个小类行业构成。
附件二: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2013年版)
序号 |
化学品名称 |
别名 |
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 |
CAS号 |
1 |
氯 |
液氯、氯气 |
180 |
7782-50-5 |
2 |
氨 |
液氨、氨气 |
360 |
7664-41-7 |
3 |
液化石油气 |
|
1800 |
68476-85-7 |
4 |
硫化氢 |
|
180 |
|
5 |
甲烷、天然气 |
|
1800 |
74-82-8(甲烷) |
6 |
原油 |
|
180000 |
|
7 |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
|
7300 |
8006-61-9 (汽油) |
8 |
氢 |
氢气 |
180 |
1333-74-0 |
9 |
苯(含粗苯) |
|
1800 |
71-43-2 |
10 |
碳酰氯 |
光气 |
11 |
75-44-5 |
11 |
二氧化硫 |
|
730 |
|
12 |
一氧化碳 |
|
360 |
630-08-0 |
13 |
甲醇 |
木醇、木精 |
18000 |
67-56-1 |
14 |
丙烯腈 |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
1800 |
107-13-1 |
15 |
环氧乙烷 |
氧化乙烯 |
360 |
75-21-8 |
16 |
乙炔 |
电石气 |
40 |
74-86-2 |
17 |
氟化氢、氢氟酸 |
|
40 |
7664-39-3 |
18 |
氯乙烯 |
|
1800 |
|
19 |
甲苯 |
甲基苯、苯基 甲烷 |
18000 |
108-88-3 |
20 |
氰化氢、氢氰酸 |
|
40 |
74-90-8 |
21 |
乙烯 |
|
1800 |
74-85-1 |
22 |
三氯化磷 |
|
7300 |
|
23 |
硝基苯 |
|
1800 |
98-95-3 |
24 |
苯乙烯 |
|
18000 |
100-42-5 |
25 |
环氧丙烷 |
|
360 |
75-56-9 |
26 |
一氯甲烷 |
|
1800 |
74-87-3 |
27 |
1,3-丁二烯 |
|
180 |
106-99-0 |
28 |
硫酸二甲酯 |
|
1800 |
77-78-1 |
29 |
氰化钠 |
|
1800 |
143-33-9 |
30 |
1-丙烯、丙烯 |
|
360 |
|
31 |
苯胺 |
|
1800 |
62-53-3 |
32 |
甲醚 |
|
1800 |
|
33 |
丙烯醛、2-丙烯醛 |
|
730 |
|
34 |
氯苯 |
|
180000 |
108-90-7 |
35 |
乙酸乙烯酯 |
|
36000 |
|
36 |
二甲胺 |
|
360 |
124-40-3 |
37 |
苯酚 |
石炭酸 |
2700 |
108-95-2 |
38 |
四氯化钛 |
|
2700 |
7550-45-0 |
39 |
甲苯二异氰酸酯 |
TDI |
3600 |
584-84-9 |
40 |
过氧乙酸 |
过乙酸、过醋酸 |
360 |
79-21-0 |
41 |
六氯环戊二烯 |
|
1800 |
77-47-4 |
42 |
二硫化碳 |
|
1800 |
75-15-0 |
43 |
乙烷 |
|
360 |
74-84-0 |
44 |
环氧氯丙烷 |
3-氯-1,2-环氧丙烷 |
730 |
106-89-8 |
45 |
丙酮氰醇 |
2-甲基-2-羟基丙腈 |
730 |
75-86-5 |
46 |
磷化氢 |
膦 |
40 |
7803-51-2 |
47 |
氯甲基甲醚 |
|
1800 |
107-30-2 |
48 |
三氟化硼 |
|
180 |
|
49 |
烯丙胺 |
3-氨基丙烯 |
730 |
|
50 |
异氰酸甲酯 |
甲基异氰酸酯 |
30 |
624-83-9 |
51 |
甲基叔丁基醚 |
|
36000 |
|
52 |
乙酸乙酯 |
|
18000 |
141-78-6 |
53 |
丙烯酸 |
|
180000 |
|
54 |
硝酸铵 |
|
180 |
6484-52-2 |
55 |
三氧化硫 |
硫酸酐 |
2700 |
|
56 |
三氯甲烷 |
氯仿 |
1800 |
67-66-3 |
57 |
甲基肼 |
|
1800 |
60-34-4 |
58 |
一甲胺 |
|
180 |
74-89-5 |
59 |
乙醛 |
|
360 |
75-07-0 |
60 |
氯甲酸三氯甲酯 |
双光气 |
22 |
503-38-8 |
61 |
二(三氯甲基)碳酸酯 |
三光气 |
33 |
32315-10-9 |
62 |
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 |
偶氮二异庚腈 |
18000 |
|
63 |
2,2'-偶氮二异丁腈 |
|
18000 |
78-67-1 |
64 |
氯酸钠 |
|
3600 |
|
65 |
氯酸钾 |
|
3600 |
|
66 |
过氧化甲乙酮 |
|
360 |
1338-23-4 |
67 |
过氧化(二)苯甲酰 |
|
1800 |
94-36-0 |
68 |
硝化纤维素 |
|
360 |
9004-70-0 |
69 |
硝酸胍 |
|
7200 |
506-93-4 |
70 |
高氯酸铵 |
过氯酸铵 |
7200 |
7790-98-9 |
71 |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
过氧化叔丁基苯甲酸酯 |
1800 |
614-45-9 |
72 |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
发泡剂H |
18000 |
101-25-7 |
73 |
硝基胍 |
|
1800 |
556-88-7 |
74 |
硝化甘油 |
|
36 |
55-63-0 |
75 |
乙醚 |
二乙(基)醚 |
360 |
60-29-7 |
注:1.企业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由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和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确定。
2.“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