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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山区樾江府二期项目“1·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08 16:29  【 下载 】  字号:[ ]

        2022年1月12日12时30分左右,位于洪山区白沙洲四坦路8号的樾江府二期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市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洪山区樾江府二期项目“1·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洪山区樾江府二期项目,位于洪山区白沙洲四坦路8号。该项目主要新建2栋住宅楼、1栋公租房、菜市场、配电房及社区商业用房,总建设规模67236.6平方米。事发时,该项目处于基础工程施工阶段,正在进行基坑支护冠梁施工。

        (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为武汉城鑫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鑫联房地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QU6M4H,住所为洪山区张家湾街特1号长征集团综合大楼1408室,法定代表人杨磊,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园区建设。

        2.施工单位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七公司)、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建筑公司)联合体。

        大桥局七公司,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ﻪ010607771567XD,住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吉连,注册资本人民币36029.7878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承包施工;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等。该公司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2〕007835,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该公司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2045293,主要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天时建筑公司,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71881X,住所为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328号,法定代表人赵征,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等。该公司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1418,有效期至2023年5月26日。该公司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2037285,主要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3.监理单位为武汉飞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监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0883825,住所为江汉区长江日报路93号5层,法定代表人荣茂华,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机电安装、电力工程监理);工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等。该公司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42004997-1/4,主要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4.桩基及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单位为湖北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联建设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3E7Uﻪ7T,住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法定代表人龚元文,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该公司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9〕040832,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该公司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2175643,主要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三)参建各方合约情况

        1.2021年12月,大桥局七公司和天时建筑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成立由大桥局七公司为牵头单位,天时建筑公司为成员单位的施工总承包联合体参与洪山区樾江府二期项目建设。大桥局七公司负责完成地上部分施工,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天时建筑公司负责完成地下室、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等地下部分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

        2.2021年12月,城鑫联房地产公司与大桥局七公司、天时建筑公司联合体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飞虹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2022年1月4日,天时建筑公司与融联建设公司签订了《桩基及基坑支护专业分包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信息报送情况

        2022年1月12日上午,按照深基坑支护施工工艺和进度安排,融联建设公司对A3号楼地下室基坑中的18个支护桩桩头进行破除作业(俗称破桩,即清除支护桩桩头的混凝土,露出钢筋便于后续冠梁施工)。中午12时左右,融联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智勇安排贺生祥、向兵兵、吴启发、贺词中等4名本公司人员前往基坑单独作业(相互间隔约10米)。12时30分左右,基坑上部边缘土方突然坍塌,滚落的土块直接撞击正在使用风镐破桩的向兵兵背部,使其向前倾倒,导致其前胸顶在支护桩桩头上,同时垮塌的浮土将向兵兵颈部以下掩埋。附近作业的贺生祥见状立即喊来吴启发和贺词中挖土救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向兵兵被救出。

        12时50分左右,贺生祥驾驶面包车将向兵兵送往与120急救人员约定的五金堤路杨泗港长江大桥匝道出口处汇合。13时3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约定地点对向兵兵实施抢救,约10分钟后宣布其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贺生祥将向兵兵死亡情况电话通知其表哥周成良,2人通话后都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3时50分左右,110警察到场将贺生祥以及向兵兵遗体带回项目工地展开调查。14时左右,洪山区公安分局在政务信息平台上通报了该事故信息,洪山区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管理局接到事故通报后于14时30分向市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市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管理局接报后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建局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调查处置。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196万元。

        四、事故核查工作情况

        1.事故基坑为该项目A3号楼地下室深基坑,面积约3168平方米,于2022年1月10日首次开挖。事故地点位于该基坑北侧ZH3号支护桩破桩作业面(如图1)。ZH3号支护桩直径1米,露出地表部分高度约0.7米,距离基坑边缘约1米。基坑边坡为高度约2米的实土层,边坡上方堆载有厚度约1米的浮土。撞击向兵兵的土块从基坑边坡上部边缘处坍塌滚落,土块约0.2立方米、340千克(如图2)。

        2.融联建设公司编制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首次开挖边坡应按照1:1.5坡度(约33.69度)放坡”,但边坡实际坡度约75-80度。


        图1:A3号楼地下室深基坑平面图


        图2:事故现场示意图


        3.经核,融联建设公司与向兵兵、吴启发、贺生祥、贺词中等4名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雇佣期限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26日,主要从事破桩作业。1月12日上午7时左右,融联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智勇在开工前对其4人进行了破桩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但未落实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中“临时工必须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的规定,未对其4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作业规程规范的规定,通过事故调查和分析,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向兵兵在进行破桩作业时,背部受基坑上部边缘坍塌土块撞击而向前倾倒,致其前胸顶在支护桩桩头上,垮塌的浮土将向兵兵颈部以下掩埋,导致其胸部遭挤压受伤而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融联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一是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规定,在深基坑首次开挖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放坡,导致破桩作业时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落实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二是违反融联建设公司《桩头破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在坡脚作业前必须有专人查验基坑壁土方是否有松动现象,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现场施工扰动造成土方坍塌”的规定,在未放坡的基坑边坡附近作业前,未指派专人对作业面临近土方进行查验,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经常性安全检查。四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向兵兵等临时雇用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

        2.天时建筑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融联建设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未督促融联建设公司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二是现场安全检查和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融联建设公司违规破桩作业的行为。三是未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兼职安全员工作。

        3.大桥局七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对融联建设公司作业情况开展检查,对其未按方案施工的问题失察失管。二是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融联建设公司违规破桩作业的行为。三是未按规定与天时建筑公司、融联建设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

        4.飞虹监理公司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旁站监督不到位,基坑首次开挖时虽对融联建设公司提出了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放坡的整改要求,但未督促其及时落实整改。二是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融联建设公司违规破桩作业的行为。

        六、事故性质、责任区分和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如下处理:一是对融联建设公司、融联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元文、融联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智勇、天时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征、大桥局七公司房建分公司总经理魏帆帆、飞虹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李智超等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对天时建筑公司刘敬喜、赵征按照本公司《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给予其政务处分;大桥局七公司汪龙、魏帆帆按照本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给予政务处分;飞虹监理公司舒鼎龙、李智超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奖罚办法》给予其政务处分。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项目参建各方要深刻汲取“1·12”一般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上来,全面落实好事故整改和防范举措,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于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尤其是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技术标准重点查验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合格再准许后续施工。二是要强化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前要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将进度安排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要指派专人进行旁站监督,对于发现的未按方案施工等违规行为,应及时要求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是要强化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指派专人定期对分包单位施工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五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压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层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一线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洪山区樾江府二期项目“1·12”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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