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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江岸区等4个区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9年,我市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教监〔2005〕7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鄂教监〔2005〕5号)和《湖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鄂治理办〔2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活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范教育收费的认识明显增强,教育投入力度明显加大,教育收费行为明显规范,教育乱收费投诉数量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各区自查、申报,市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以及社会评价和媒体公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江岸区、汉南区、黄陂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4个区“武汉市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荣誉称号,并给予每个示范区50万元奖励。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区戒骄戒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切实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区、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示范区的典型经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活动的意见》(武政办〔2007〕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为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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