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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10万+“高薪优岗”、100场招聘活动……武汉“拍了拍”高校毕业生

        来源:长江网 发布日期:2022-06-0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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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住房租金、发放就业创业补贴、保障就业权益……6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二十条措施,助力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安居:先落户后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免缴租金

        《通知》提出,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市内落户,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通知公布之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

        此外,鼓励各区建设青年人才之家,为毕业6年以内有意愿来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创业指导、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

        供岗:每年开展100场招聘、推出10万个“高薪优岗”

        《通知》提出,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的衔接。全市国有企业新增岗位应拿出不低于60%比例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围绕“光芯屏端网”、网络安全、数字创意、人工智能等领域,每年推出10万个以上“高薪优岗”。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周”活动,集中开展系列招聘、访企拓岗、万企进校、就业指导、精准帮扶等“百日冲刺”五大专项行动。以“就在武汉·创赢未来”为主题,每年统筹开展集中巡回校招、组团赴外推介、全天候网络招聘、区域行业招聘等系列线上线下招聘活动1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万个。

        创业:为大学生发放场地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

        《通知》提出,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高每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培训课程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积极发挥高校创业学院作用,每年力争培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20万人次以上。

        保障:每年新建60家就业见习基地,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

        《通知》提出将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鼓励引导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每年新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60家。深入实施“双一流”高校大学生“遇见武汉”实习实践计划,每年优选200名“双一流”高校大学生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区(村、组)等开展实习实践活动。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400—4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开展新型学徒制等培训的企业,根据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通知》提出,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虚假招聘和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域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投企业、天使投资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税收减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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