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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22-11-14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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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部门获悉,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的在汉企业,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根据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精神,截至9月底,相关部门今年已为13家吸纳退役军人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4.4万元。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官方网站了解到,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其中,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就有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具体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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