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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9-29 16:27 武汉市司法局
        索 引 号 010897245/2021-58415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9-29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征求《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就《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29日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415号

        邮政编码:430015

        收 件 人:武汉市司法局立法二处

        电子邮箱:wzj82658124@163.com。

        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附件:1.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武汉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1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人行通道、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物联感知等,下同)等地下城市市政公用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下同)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联动协调。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城市道路工程范围内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组织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通信等城市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协调管线权属或建设单位落实管线入廊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管理、水务、园林和林业、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行安全】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下通称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定城市管线安全bt365.me_S365网络超时_365是黑平台吗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建设原则】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同步建设】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第七条【新技术运用】建设城市管线在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专项规划】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测、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九条【综合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管线(含附属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纳入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管理,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修建规划】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管线工程修建规划。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统筹编制道路工程及随路建设的管线工程的修建规划。

        编制城市道路工程或管线工程修建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管线调查,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现场探测、如实提供管线资料。

        未查明既有管线现状分布情况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审批申请。

        第十一条 【管线入地】主城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重要景观道路应当采取入地敷设的方式建设城市管线,管线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设施布置区域内采取隐蔽方式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主城区其他道路及主城区外道路,鼓励采取入地方式敷设管线。

        主城区既有道路范围内架空管线,有条件的逐步实施入地敷设改造。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城市管线建设工程可免于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符合管线专项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的管线工程设计方案。重要或特殊管线还需提供管线工程修建规划。

        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线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计划管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建项目年度安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

        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迁改原则】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提出迁改需求的单位承担。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提出需求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管线综合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轨道交通站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复杂的可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或初步设计成果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作为规划、建设管理依据。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包括: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标高,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管线附属设施布置原则和适宜区域,管线箱柜设置、地上杆线集成专篇,以及管线临时迁改路由方案和工程造价估算等内容。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包括:各类管线平面位置,管线交叉点竖向高程,杆线、箱柜等管线附属设施平面位置,以及既有地下管线迁移方案及概算等内容。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职责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管线迁改的建设时序、施工段面安排及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推进城市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市、区城乡建设和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同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检查。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同步建设管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单独建设的水务、园林、交通、人防、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线管理相关职责:

        (一)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向管线工程同步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立与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有效联系,及时披露工程建设信息;

        (三)组织编制施工区域管线保护方案,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四)事先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监护工作;

        (五)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落实管线综合设计要求,汇总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组织编制管线与道路综合竣工图;

        (六)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并向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

        (七)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并督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职责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线管理相关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管线保护措施和协议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既有管线设施信息不明或存在危险源时,应当组织现场探测和详勘后方可施工;

        (四)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管线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线管理相关职责: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二)发现存在管线安全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管线安全保护措施方案实施的,及时制止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四)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实行全程监理,做好管位、设计变更和竣工测量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条【挖掘控制】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一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一条开挖审批开挖既有城市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前,应当要求管线建设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手续,无需缴纳占道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 城市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综合考虑征地拆迁、管线迁移、交通组织、施工进度和管线运营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预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规定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探测或者施工。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接口,并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外。

        第二十四条【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在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并可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建设工程的测量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竣工测量费用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取费标准,在管线工程的其他费用项目中足额列支。未组织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非开挖要求】采取非开挖方式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埋设管线的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向测量单位提供施工记录等竣工测量参照资料;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竣工移交】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线权属单位移交工程资料,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第四章 综合管廊

        第二十七条【专项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各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线布局方案,综合考虑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等系统的规划和建设需求,明确入廊管线方案和综合管廊规模。

        第二十八条【规划管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综合管廊管线控制区划定和管控细则。综合管廊管线控制区内,管线应当按规划要求入廊敷设。

        应当入廊敷设的管线在管廊以外建设的,相关部门不应将其纳入建设计划或作出行政许可。

        综合管廊建设时,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需要迁改的,宜采取临时迁改方式,待综合管廊建成后及时入廊。

        第二十九条【有偿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或运维管理单位签订入廊协议,及时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对不能通过收费弥补建设和运维成本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十条【安全控制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两侧15米范围内为安全控制区,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其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制订安全保护方案,征得综合管廊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同意,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行业管理职责】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对城市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城市管线权属单位对其所有或管理的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维护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排查出来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进行动态监控;

        (五)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及时向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查明所属管线管位,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及管线信息平台应用。

        第三十三条【抢修规定】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废改迁规定】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工作职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与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工作可由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承担。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需求,负责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并及时向管线综合信息平台汇交管理信息。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要求,负责所属专业管线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并及时向管线综合信息平台汇交信息数据。

        第三十七条【共建共享】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管线行业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参与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实行城市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三十八条【信息管理】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纳入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并作为政府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共建共享信息资源。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应当对其既有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查询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党和国家机关决策及履行职责、城市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应用原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线综合信息平台应用细则,在管线规划管理、计划安排、信息披露、安全巡护等方面全面应用地下管线信息集成数据,建立管线建设管理相关各方的有效联系。对未及时汇交、更新、披露、确认信息的单位,由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于工程项目施工造成管线安全事故的,由对工程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因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未汇交地下管线工程信息,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危害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危及地下管线活动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综合管廊活动的,由综合管廊运营维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综合管理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管线权属单位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的;

        (二)已编制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并通过评审,管线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方案实施的;

        (三)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道路建设单位未组织编制管线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方案或协议执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二条规定,管线权属、建设单位未向管线综合信息平台汇交管线信息数据的;

        (五)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统筹安排的。

        第四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等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援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适用范围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外的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燃油、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管线规划和管线信息管理的规定。

        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管线的日常检修和紧急抢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线建设活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12年09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的《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对《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管理办法必要性

        (一)修订《管理办法》是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指出,要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地下统筹协调的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城市管网综合管理。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确立到2025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式普遍建立目标,并要求推进城市品质提升,推动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网络化建设,推进基于数字化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修订《管理办法》是提升城市品质和能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2021年7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和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提出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通过本次修订,将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修建规划有效衔接,推动市政设施提能增效,有序布局电力、供水、燃气、热力设施建设,实施高效能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道路挖掘管线计划行为,实现各类管线设施优化集中设置。

        (三)修订《管理办法》是回应群众期盼、解决管线建设发展问题的迫切需要。

        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管线地下空间安排的合理性、地面开挖的有序性、地上设施布局的美观性日益关注和期盼,现有管理制度还存在部门工作边界不清晰,主体责任体系不完善,综合规划、综合管廊、综合信息平台等配套制度不完备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厘清行业管理和综合管理行为边界,进一步激发各主体从事管线建设活动的积极性。

        二、起草过程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是2021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正式立法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承担起草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多层次的意见征集工作,先后完成了局内意见征集、各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征集、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征集、市场主体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021年9月29日,市城乡建设局将《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立法工作专班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共八章47条,以推进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集约建设为核心,在规划编制、计划安排、设计管理、施工统筹、安全保护、竣工验收、信息归集等管线建设管理环节,重点在对明晰部门职责,规范主体行为,完善保障机制,厘清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梳理行政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管理办法》一是强调管线管理统筹协调主体责任在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动协调。二是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单项工程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梳理。三是规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部门共同对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各方主体同步建设行为进行抽查检查。

        (二)深化规划设计要求

        一是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强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好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二是规范市政道路项目管线综合规划行为,梳理道路修规和管线修规关系,并明确有关编制要求和成果固化办法。三是提高管线综合设计深度,明确将箱柜定位、杆线集成等城市家具优化设计纳入管线综合设计内容,提高城市道路精细化设计水平,并作为项目实施阶段的统一依据。

        推广综合管廊建设

        对地下管线范围在《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基础上定性为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管线的综合管廊,参照其他城市经验对综合管廊予以专章规范,一是强调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二是建立规划控制管理制度,确保管线入廊“应入尽入”目标实现。三是落实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确定管廊运维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就入廊费、维护费的协商机制。四是划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明确综合管廊保护要求。

        (四)注重管线信息应用

        为充分发挥“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管理办法》以信息应用为导向,一是对单位职责条款进行了调整。二是就下一步应用信息平台规定细则提出基本原则。三是增加对未汇交既有管线和竣工管线信息,造成施工破坏管损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条款。

        (五)厘清法律责任

        为避免多头执法和边界不清,分安全生产、危害行为、综合管理梳理罚则,细化了管线综合管理相关罚则规定。《管理办法》作为管线建设管理综合性规章对照《行政处罚法》最新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各行业管线设施保护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对安全生产和危及安全情形做援引规定,区分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综合管理作出的引导性处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区、市直部门提出加入绿化、人防工程管理相关原则要求,考虑到涉及管线综合管理关联性不大,且已有法规规定,不再重复规定。井盖、排水深隧、信息管网等专项管线设施管理可由相关行业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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