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武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现公开武汉市司法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由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几部分构成。从武汉司法行政网站(http://www.whsfxz.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武汉市司法局联系,电话号码为82658181。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2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市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暂行规定》,切实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特别是今年,我局对司法行政网站进行了改版,并制定了管理制度,提高了信息公开效率和力度,认真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等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成立了由局长直接挂帅,各处室负责人积极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同时,我局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分解到机关处室,确定专门人员,形成了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处室负责人抓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办的四级责任体系,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2、规范管理,健全制度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规范、真实有效、及时准确、完整统一的原则。为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建立和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根据市政府部门网站信息公开的要求与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进一步梳理了政府信息,重新编制了政务公开目录,在司法行政网上主动公开信息。同时根据网站改版后按照栏目划分了责任处室,并年制定的《武汉司法行政网改版试运行期间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落实上网信息的责任制。
建立工作责任制。我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各处室要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对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搞假公开、只公开一般事项而不公开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或只公开、不承诺,只承诺、不履行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3、突出信息公开重点,满足广大群众需求
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重点推进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要求司法考试及法律援助等部门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行为规范、办事程序等,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局各项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为此,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十分注重质量和时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了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要求的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信息总数。2012年我局主动公开信息条1490条。
2、主动公开信息分类。2012年我局司法行政网公开工作信息937条;发布办事指南及办事电子表格318条。武汉市普法网公开信息223条。武汉市司法考试网公布信息12条。
三、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武汉司法行政网综合咨询与回复共接受市民提问276条,全部回复。武汉市普法网接受市民咨询14条,全部回复。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年,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三件。除一件因调查时间较长经局领导同意并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延长了15个工作日回复外,其他两件均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我局2012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一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动公开意识还不够
少数处(室)主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识还不够,在政府信息产生之后,相应的网上信息更新还不是很及时,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不是很到位,信息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2、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虽然我局对信息发布流程、网站板块的责任处室进行了规定,但相关考核、奖惩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3、少数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衔接还不是很到位
各业务部门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尚不成熟。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继续转变观念,提高各处(室)信息公开意识,切实把政府信息工作作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衔接,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
3、进一步健全监督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健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指导各部门主动、及时地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力度及对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奖惩机制,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评先、社会评议等活动,推动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