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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1-05-09 17:26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索 引 号 733585771/2020-49938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民宗委、武汉市人社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卫生局 发文日期 2011-05-09
        文  号 武民宗发〔2011〕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区(开发区)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妥善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宗发[2010]8号和鄂民宗发[201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担任教职,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尚未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须经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报所在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均可以参加社会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各区(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
          (二)自愿原则。在尊重宗教教义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国家现已实施的各类社会保障。重点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兼顾解决其它保障。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三、保障办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一户核算。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自愿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宗教教职人员(不受武汉市城镇户籍限制)也可以个人身份,由场所集中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属于农村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上述宗教教职人员只能按规定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执行。对于男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不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允许向前补缴至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属于农村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四)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基数、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分别确定。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需缴纳的费用,由各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教职人员协商解决,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政府按规定对相关险种给予补贴。
          四、办理程序
          宗教教职人员应向所在宗教活动场所表明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凡自愿参加者,填写《武汉市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登记表》,由各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民宗局、市级宗教团体审核,并报市民宗委备案后,统一造册分别送相关部门办理。
          五、组织实施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牵头成立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各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区(开发区)请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   武汉市民宗委   武汉市人社局   武汉市财政局
        2.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卫生局
        3.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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