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街道(乡镇) 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2-24081 | 发布日期 | 202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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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文 号 | 武民政规[2022]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武汉市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民政局
2022年8月8日
武汉市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社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发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12号)、《省民政厅关于创新“五社联动”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意见》(鄂民政发〔2021〕47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工站,是指在武汉市各街道(乡镇)设置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推动“五社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四条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基层政府统筹协调建站、购买服务项目运作、着力健全‘五社联动’机制”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区、街、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本区街道(乡镇)社工站的建设、运营、服务、管理。
第五条街道(乡镇)是社工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社工站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优秀社工发展党员等工作,确保社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社工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建设运营
第七条社工站建设应充分整合资源,依托或整合现有的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公益慈善设施等资源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社工站内应设置社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多功能室等,突出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论、方法、技能等元素,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展示本站服务内容或服务清单。
第九条民政部门所有延伸到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慈善等服务,原则上统一进驻社工站,不再单独新建服务场所。
第十条社工站应由各区统一设置挂牌样式和挂牌位置,原则上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样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区 XX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
第十一条社工站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增设社会工作岗位聘用社会工作者的方式运营。
第十二条社工站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站长应由街道(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兼任,副站长可由承接机构负责人或主管社工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开展。街道(乡镇)所辖社区(村)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社工站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社工站应配备已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拥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中心城区社工站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社工,新城区社工站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社工,有条件的社工站应配备至少1名中级社会工作师;社区社工室至少应当配备1名持证社工。按不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算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人力成本,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各区民政部门、各街道(乡镇)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相关社会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和本地优秀人才投身社工站建设。
第十五条各区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应对驻站社工开展岗前培训、督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实务培训及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社工站与高校合作建立社会工作实习基地,吸引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开展教育实习,为行业发展提供人员储备,积极打造高校与社工站联合培养社会工作人才的新模式。
第十七条社工站应联动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基层服务力量,以及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服务。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社工站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
(二)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负责辖区内“五社联动”实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四)对辖区内社区社工室提供资源链接、专业支持等服务;
(五)完成街道(乡镇)交办的其他民政服务工作。街道(乡镇)行政性事务不得列入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社工站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协助识别服务对象。协助街道(乡镇)联动社区(村)识别核查特殊困难群体并建立台账,实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入户率100%;
(二)协助建立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库。协助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建立社会工作专家库、慈善资源库、养老顾问库、社会工作人才库和社区服务项目库,汇聚各方资源和力量,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效能。
(三)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街道(乡镇)有需要的群体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四)协助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协助街道(乡镇)培养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能力提升、督导支持、资源对接等服务。
(五)推进“五社联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链接社会慈善资源,指导建立社区慈善基金等,促进“五社”资源联动,实现“五社”优势互补,协调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服务,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六)承接政府转移事项。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政府转移的服务类事项,满足基层群众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社工站的服务项目设置:
社工站驻站社工应深入街道(乡镇)、社区(村)调研,加强入户探访,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梳理出居民群众的“需求清单”和辖区“资源清单”,为有需要的居民群众制定“服务清单”,按照“1+4+N”模式设置服务项目,即:
“1”个核心项目,强化党建引领社会工作服务;
“4”个基础项目,围绕社会救助、儿童关爱保护、社区治理、养老服务等4个领域,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社会工作服务;
“N”个特色项目,根据辖区居民群众需求,探索拓展多领域的特色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社工站应协助街道(乡镇)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区志愿服务发展和积分管理、社会慈善资源开发利用等制度,完善“五社联动”服务方案,推动“五社联动”机制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社工站应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建立人员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等制度,确保社工站有序运转、任务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社工站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科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依法依规执行资金进出、项目经费收支、财务审核等制度,经费开支凭证及相关财务报表、经费预结算表及审核记录等应形成会计档案并长期保留。
第二十四条社工站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归档后,按年度或项目周期移交街道(乡镇)存档。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列支财政经费,统筹社会救助等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等资金,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委托专业社工机构运营社工站。街道(乡镇)可根据需要,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通过慈善社工项目公益创投、慈善组织设立社工专项基金等方式,鼓励引导公益慈善资源支持社工站(室)服务项目开展。
第二十六条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人员劳务费、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承接方运营管理费用。人员劳务费是指承接方为开展服务活动招聘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费用,包括薪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等;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是指开展服务活动支出,包括外聘督导补贴、社工专业能力提升支持费用、服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误餐、组织志愿者等费用;承接方运营管理费用包括机构管理行政性费用、相关税费等,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七条街道(乡镇)和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方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督导考核
第二十九条市、区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工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工站督导机制,聘用具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社工建立督导团队,推动社工站建设发展。
第三十一条督导应根据实际,指导社工站制定发展规划、工作制度、服务规范等,指导开展需求调研、项目设计、服务开展与推进等,帮助处理实务服务中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市、区民政部门将社工站建设纳入绩效考核,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全面检查方式,全面掌握建设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社工站运营的延续性,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期限最长3年的服务合同。项目每一执行年度在期末开展1次评估,首次购买的项目在第一个执行年度开展中期和末期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服务项目运行期间评估结果均为良好的承接主体,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申请续签服务合同;对于每执行一年度期末评估不合格或三年期满,合同终止,重新履行购买程序。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社工站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街道(乡镇)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社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工评先、评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本站工作的社工,由街道(乡镇)和社工站承接机构依法对其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着力打造具有武汉特色的社工站品牌;对工作成效好、居民满意度高的品牌社工站和特色社区社工室,在人才引进、资金支持、专业发展上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区选树优秀社工站项目和优秀驻站社工,并对优秀项目人才团队进行相应激励。各区应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鼓励城乡社工站结对共建。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评估,推出一批示范站点和优秀项目案例,发挥其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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