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2-37050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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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武民政〔2022〕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各区财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以来,享受补贴的老人数量和受惠面持续增加,为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有力支撑。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存在全市执行政策不统一、结算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结算等工作,现就《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通知》规定可申请及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第一类“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的”及第二类“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以上的”对象中含以下人群,根据综合评估分值结果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低保的经济状况分值参与评估。
(二)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低收入的经济状况分值参与评估。
二、补贴账户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补贴对象身份类别、经济状况、自理等级、补贴享受等情况的变化,及时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核查相关信息,按照复核结果对补贴账户进行对应操作,做好动态管理。对补贴账户停发、清零、减发或者增发的,应及时告知补贴对象,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
(一)标准变更。对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因年龄、经济状况、能力评估等级等补贴条件发生变动的,社区应帮助老人及时在养老服务补贴系统中提出申请。补贴减发或者增发的时间从申请确认的下个月起计算。
(二)停发扣减。通过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数据比对、居住地社区上门核实,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账户停发补贴,不符合补贴期间所发养老服务补贴从账户总额中予以扣减。
(三)账户清零。养老服务补贴个人账户和电子钱包实行年度零余额管理、余额不结转,一年期满自动清零。老人去世后,账户停发补贴并清零。
三、补贴发放及结算
对同时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护理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根据老年人意愿,选择享受其中一种,不重复享受;对同时符合各类生活补贴类和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养老服务补贴可在全市“互联网+居家养老”签约服务商范围内,用于补贴老人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心理慰藉、远程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用于支付市、区试点推行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人工智能养老设备终端、居家养老服务包等费用;也可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相关护理费用。
养老服务补贴实行电子结算,老人跨区购买服务时,按照服务提供商所在区规定的服务价格和补贴比例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区与签约服务商协商确定,支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季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管,加强资金筹措,强化养老服务补贴经费保障,适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评估,并充分依托市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留痕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核对发放记录、服务订单和账户信息等,确保补贴发放精准、规范。
(二)加强质量考核。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提供商的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对服务商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情况抽检考核,强化考核和奖惩,并将结果应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签约、养老服务设施承接运营等项目中,对不按流程规范提供服务、不按项目标准扣取补贴、未提供服务套取补贴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办公窗口、便民服务栏、居民楼栋、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各种场所,宣传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告知工作,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流程,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惠及老年人群体。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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