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886343/2021-4988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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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武民政〔2021〕18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残疾人群体民生保障工作,现就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各提高10元,即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发放补贴标准分别为140元和100元;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和三、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五至十级)的,每人每月发放补贴标准分别为120元和90元。
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于8月31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在2021年1月(含1月)后新申请的,按递交申请当月开始补发;对不符合条件取消了的,对其符合条件期间的补贴应给予补发。提高标准所需补发资金由各区社会救助资金中调剂解决,以后年度纳入预算。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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