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精神,推进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科技通〔2021〕40号)的实施,营造全市引才、留才的创新创业优良环境,进一步提升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水平与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常态化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实行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 “不见面”审批。用人单位可采用“承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二)继续执行暂时取消“延期业务须在许可届满前30日提交”的限制,用人单位可在许可届满前在线提交,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三)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在境外、居留许可不在有效期的延期申请,需上传出境签章页以及公函说明情况,签署合同可采用电子签名,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一年。
(四)疫情防控期间,为解决我市英语外籍教师聘请难的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转聘目前在国内(未出境)的部分非母语国家(地区)英语外籍教师,要求其具有在国内单位工作累计二年及以上英语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反馈良好。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材料
(一)在汉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在外国人工作岗位(职业)未发生变动且外国人未出境(工作许可证注销60日内或工作居留许可注销30日内)的情况下,新聘请的用人单位为其在汉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无需再次提交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认证等材料。
(二)集团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间人员流动需变更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外国人工作岗位(职业)未发生变动且外国人未出境(工作居留在有效期内或工作许可证注销60日内)的情况下,新变更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无需再次提交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认证、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三、为外国科技人才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一)针对在汉合法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汉兼职工作、创新创业,经聘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报备后,无需重新办理或变更工作许可证。报备前需事先征得原聘请单位同意并与原聘请单位及兼职单位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境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应届毕业外国留学生,在汉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或所获的学位与拟聘岗位直接相关,且签证或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经所在学校推荐,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免除其相关工作经历要求,但语言教师仍需满足母语国要求。(应届毕业外国留学生指自所获学位证书签发日期起不超过一年的外国留学生)
(三)在境内获得博士后出站证书,自博士后出站证书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且签证或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优秀人才,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免除其相关工作经历要求(外国语言教学人员除外)。
(四)对于在汉已连续两次成功申请工作许可,在华无严重违法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国科技人才(B类),第三次申请工作许可延期时,我局可依据合同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许可。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异常名单制度,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及材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