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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0-12 16:01 发布单位: 湖北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0年10月13日

        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新型研发机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产学研金全链条通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聚焦创新发展战略需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将“楚才在鄂”的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体系,为湖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二、明确发展任务目标

        新型研发机构可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既可为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机构,也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现阶段我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组织形式,今后将不断深化产学研金合作,加强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功能,扩充完善新型研发机构新的组织形式。申请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机构,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500万元;科研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数占科研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3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到2025年,全省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50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团队200个,集聚科研人员15000名,孵化培育创新型企业5000家,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实现重大产业集群全覆盖、地域全覆盖。

        三、多方式促进发展升级

        按照“引进共建一批、培育新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一批”的思路,省市县三级联动,高质量、高起点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吸引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知名企业来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光芯屏端网”、生命科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或创新团队牵头创办或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技术研发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具有突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显着行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转制科研院所,以研发服务功能为基础,整建制或部分转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引导关联度较大、研究方向相近、资源相对集中、产业链较完整的研发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现有新型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吸引更多高水平研发团队入驻,增强研发功能和企业孵化功能,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四、创新运行机制体制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鼓励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运营公司 50%以上股份,鼓励各级政府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房屋、仪器设备)免租金或低租金提供给运营公司使用。

        五、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主动谋划重大科研项目。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协同创新,在前沿科技、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地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费用投入达到一定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在鄂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激励支持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基地,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全资或合资成立独立核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政策激励扶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成立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新区、产业园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加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等政策。

        七、推动孵育科技型企业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国家级双创孵化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自建、合作共建等方式,建立与新型研发机构孵化配套的产业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创业孵化模式,谋划建设“科研、办公、孵化、生活”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孵化集聚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设立科创孵化基金、成果转化基金。

        八、鼓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向在鄂企业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公共服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挥自主研发、技术团队、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势,发掘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难题或需求,通过签订合作研发合同、共建研发服务中心等方式为企业嫁接创新资源,联合开展应用研发及集成创新,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瓶颈。

        九、推进人才团队建设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项目合作、合同科研等多种形式集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 职从事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业经理人负责制度,对于被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根据绩效进行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特色产业研究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十、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引导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科技创新股权激励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通过股权质押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向专项基金申请一定数额和期限的借款,用于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高端科技型产业化项目培育和孵化的高成长性企业创新发展。省创新引领基金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在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中优先获得支持。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助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贷款和创业投资。

        十一、强化政策保障

        创新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和实际需求给予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新成立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专家论证通过,可给予定向科技项目支持。对成立满一年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为优的,给予经费激励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之日起5年内,给予前两年房租、设备租赁费全免,后三年按照市场价减免50%的租金,五年后各地政府可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和其发展的需要提供后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可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税收优惠。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组织管理

        建立由科技部门统筹指导,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服务方式,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机构建设中的问题。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问责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坚决予以退出,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