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符合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已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平台且在有效期里的服务主体不能申报。
(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符合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且2018年---2020年度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可自愿申报,已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且在有效期里的不能申报。
二、申报材料
各省级示范平台、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须严格按“通知”要求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和申请报告。
三、审核推荐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申报组织、实地核查、满意度测评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审核等工作,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择优推荐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各区(开发区)原则上分别推荐不超过2家,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则上分别推荐不超过4家。市经信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择优向省经信厅推荐。
四、有关要求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建立培育机制,加强跟踪,定期收集平台、基地企业服务开展情况。通过示范推荐工作,引导平台和基地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力度,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创新服务方法;聚集社会资源服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支持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数字赋能、人才培训、投融资等公益性服务。
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9月3日(星期五)前将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含全部材料PDF文档)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联系人及电话: 张 燕 85316956
附件: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推荐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