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公告
2021年 第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市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9年12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以下简称《标准》)。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执行《标准》“表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范围内适用《标准》规定的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企业。
二、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要求
(一)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二)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但未建成投产的企业,执行时间按照现有企业要求执行;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更严格要求的企业,按环评要求执行。
(三)国家、省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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