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武公中规〔2022〕5号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规范性文件
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除参照以上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外,还参照了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广州、上海、杭州、南京、青岛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的做法,广泛收集单位意见,保证《办法》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一、《办法》第二条“单位分类”解读
1.单位分为关联单位和缴存单位,同一单位只有一个属性,能满足“关联单位”条件的优先划分为关联单位。
2.暂不评价的几种特殊情形:
(1)新开户的单位和职工开户不满一年的,待满一年后参与评价;
(2)职工身份证号码不规范、单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信用代码不规范的,待信用主体信息修复正确后参与评价;
(3)办理缓缴的单位待恢复正常缴存后参与评价;
(4)离职职工待恢复正常缴存后参与评价,退休封存职工不参与评价。
信用主体未参加评价的,不享受相应级别权益。
二、《办法》第十三条“无故停止缴存”解读
缴存职工贷款发放后6-18个月内,无汇缴记录的认定为“贷后无故停缴”,不含离退休封存和离职封存。
三、《办法》第十六条“信息采集”解读
信用评价系统的数据录入由核心系统自动导入、外部数据导入和人工录入组成。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信息均由核心系统自动导入;外部数据含有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信息、被其他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同步市信用平台数据,失信人员名单每日同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人工录入数据含单位缴存、行政执法、逾期贷款催收情况等,由相关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中录入。
四、《办法》中的“整改”和“未整改”解读
1.信用主体被录入有相应待整改内容的,级别会显示“评价中”,相应权限暂停,待整改时间结束后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显示评价等级,享受相关权益。
2.部分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均视为“未整改”。
五、《办法》第十九条“异议处理”解读
武汉公积金中心收到信用主体异议申请后应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信用主体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对异议信息作出维持现状、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处理,并向信用主体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若评级原因包含以下四种任一,信用主体可通过线上(网站或APP)渠道提请异议:
(1)单位一年内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
(2)一年内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3期(不含)以下;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3-5期(含),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12期;
若为其它评价原因,需至柜面办理。
六、《办法》第二十二条“动态管理”解读
1.文件生效日即开展初评,评价数据为上一自然年度。级别显示生效日期和有效期,A、B级有效期内每年系统测评一次;B级若次年评价为C级则适时调整,若已达A级也需待等级有效期后再调整;C级5年不变。
2.评价有效期内,如遇人工输入情形或被其它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受有效期限制适时调整;如已纠正失信行为,需提出信用修复后更正信用等级。
七、《办法》第二十七条“缴存职工等级应用”解读
B级C级缴存职工应用措施包括在等级有效期内暂停提取公积金(销户提取除外)、暂停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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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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