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等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中心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后,起草规范性文件初稿,并出具起草说明。
第五条 起草处室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在中心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六条 监察室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交起草处室对规范性文件初稿研究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第七条 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经中心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除由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可在起草说明中载明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单独出具。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依照本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起草处室的分管领导签署,统一由政策法规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起草处室在向政策法规处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同时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
(三)对内征求意见和对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材料;
(四)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意见(会议纪要);
(六)文件解读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政策法规处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上述送审材料时,还需提供提请事前审查函和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起草处室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或者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中心官网上向社会发布。未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如有特殊情形,可不受30日的限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起草处室应当一式两份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解读材料,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12月31日制发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