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事项实行容缺审批办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依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本部门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事项时,涉及申请人需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可采取告知承诺。
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本部门作出承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以上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武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 号
依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基本信息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二)证明用途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3.《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四)证明的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八)公开要求
本承诺书是否公开:否。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