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公众指南
政策名称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支持标准 |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 |
适用对象 | 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金融机构 |
办理流程 | 1、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对照省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按照规定预留比例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在需求和计划管理、评审、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从2022年起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2、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无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不用支付采购文件工本费。 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4、“政采贷”线上融资办理流程: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中征应收账款平台、手机微信、鄂汇办App等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为供应商办理融资账号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采购单位,采购单位配合供应商办理融资手续,金融机构完成融资放款。 |
受理/咨询部门 | 武汉市财政局 |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刘女士 027-85733902 |
政策依据 |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3、《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号)) 4、《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公共资源办〔2018〕29号) 5、《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武银营〔2019〕55号)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