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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9-02-14 10:55

          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目前还有不少读者、网友对经济普查有疑问,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请来省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大家一一解答。

          网友“雪落下的声音”:通过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会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答:您放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读者“大脸猫”:我们应该如何识别普查员的身份?会不会遇上骗子?

          答:2019年1月1日起,湖北近10万名普查工作者将佩戴统一的普查员证,手持电子采集设备,深入城镇、乡村,对从事第二、三产业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上门入户登记。大家记得认准“普查员证”哦!

          市民“十二月的猫”:如果我拒绝接受普查有什么后果?会影响我的生意吗?

          答:所有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于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行为,《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请所有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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