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需音像录的 执法情形 | 需音像记录的 执法注意事项 | 重点摄录 内容 | 音像资料提交程序 | 保存期限 | 使用管理 |
1 | 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 1.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2.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 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 1.执法现场环境; 2.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3.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4.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况; 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 1.视音频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原始音像记录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2.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 3.在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 1.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2.局机关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视音频资料的归档、保管、使用; 3.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4.财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财政行政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5.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 6.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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