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指引
一、申述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3)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二)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管理。
(2)村干部绩效报酬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安全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获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
四、信访类投诉请求
(一)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对《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